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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益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与湖北憨哥酒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益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夏发涛(湖北思壮律师事务所)
张欣(湖北思壮律师事务所)
湖北憨哥酒业有限公司
文行润
杨涛(浙江融浙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市益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清平镇铃子口。
法定代表人:李国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夏发涛,湖北思壮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张欣,湖北思壮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憨哥酒业有限公司。地址:鄂州市华容区临江大道218号。
法定代表人:李汉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文行润,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杨涛,浙江融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重庆市益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湖北憨哥酒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2015)鄂华容民初字第002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2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陈锋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曹家华、宋光亮参加的合议庭,于同年3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重庆市益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夏发涛、张欣,被上诉人湖北憨哥酒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文行润、杨涛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2015)鄂华容民初字第00205号民事判决;
发回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重审。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2015)鄂华容民初字第00205号民事判决;
发回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陈锋
审判员:曹家华
审判员:宋光亮

书记员:徐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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