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忠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刘岩伟(河北英汇律师事务所)
刘磊(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
秦皇岛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顾青龙(河北谐和律师事务所)
原告重庆市忠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刘岩伟,河北英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磊,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皇岛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顾青龙,河北谐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忠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秦皇岛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6990元,由原告承担。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忠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秦皇岛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699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张雯
书记员:吕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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