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荣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新城路266号1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晏宗文,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雪丰,湖北中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湖北中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潜江市园林办事处东风路1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9005183662129W。
法定代表人:关鸿发,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荣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北中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湖北润福地产有限公司(钟祥“城市印象”住宅小区项目)的工程款220万元予以扣留。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市分公司以责任限额为670万元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3年3月18日就沙洋“望江花园”住宅小区项目劳务工程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申请人依约履行义务,但被申请人拒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劳务费用约650万元。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被申请人湖北中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湖北润福地产有限公司(钟祥“城市印象”住宅小区项目)的工程款220万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荣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郭文娟
书记员:李新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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