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晏宗文,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雪丰,湖北中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湖北中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潜江市园林办事处东风路134号。
法定代表人:关鸿发,该公司董事长。
重庆市万州区荣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湖北中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作出(2016)鄂0822财保2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扣留被申请人湖北中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湖北润福地产有限公司的工程款220万元,期限为一年。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荣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以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北中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湖北润福地产有限公司的工程款220万元的扣留。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重庆市万州区荣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郭文娟
书记员:李新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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