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重庆市万州区江航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果园路1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742869725A。
法定代表人:王建军,董事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江辉,男,副总经理兼货运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敦权,重庆奎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长江航运有限责任公司重庆货运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南区路232号欧风酒店7、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0628716531。
主要负责人:杨远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男,中国长江航运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天兵,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长江航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沿江大道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781996305T。
法定代表人:姚京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男,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天兵,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市万州区江航船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长江航运有限责任公司重庆货运分公司、中国长江航运有限责任公司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原告重庆市万州区江航船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万州区江航船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市万州区江航船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计11400元,由重庆市万州区江航船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侯振坤
审判员 杨国峰
审判员 熊靖
书记员: 李晓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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