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重庆天极网络有限公司与上海唐某广告传播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重庆天极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
  法定代表人:李志高,该公司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雪飞。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瑶。
  被告:上海唐某广告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沈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梦军,上海欧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天极网络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唐某广告传播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上海唐某广告传播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的住所地在上海市静安区天目中路XXX弄XXX号XXX室,故申请将本案移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审理。
  原告认为,被告在合同中记载的住址为“上海市金陵东路XXX号光明大厦9楼”,应当据此推定被告住所是上述地址。
  本院认为,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应当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被告登记的地址系上海市静安区天目中路XXX弄XXX号XXX室,该登记具有公示公信效力,故被告住所地系上海市静安区天目中路XXX弄XXX号XXX室。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被告签订的协议记载:“因本协议所生或者与本协议有关的所有争议,双方首先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向本协议的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该协议中的甲方系被告,其住所系上海市静安区天目中路XXX弄XXX号XXX室。原告以合同记载的地址推定被告的住所地是上海市金陵东路XXX号光明大厦9楼的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认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上海唐某广告传播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黄懿清

书记员:张  俊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