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和平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医药保健品分公司
黄小军
申请人重庆和平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医药保健品分公司,(2-15)。
负责人柏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小军,该公司职员。
申请人重庆和平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医药保健品分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利害关系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号为31000051(20936055),出票日期为2011年10月19日,汇票到期日为2012年4月19日,出票金额为叁万玖仟捌佰柒拾捌元叁角,出票人为湖南德邦医药有限公司,付款行为浦发银行长沙分行营业部,收款人为重庆和平制药有限公司,最后持票人为申请人重庆和平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医药保健品分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失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重庆和平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医药保健品分公司有权向付款行浦发银行长沙分行营业部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李双临
审判员:张淳
审判员:黄建忠
书记员:张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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