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重庆卡某切削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
法定代表人:杨羲琼,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波,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小兰,上海英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多马工具(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陶伟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宇,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卡某切削工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多马工具(上海)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重庆卡某切削工具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自行和解为由,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卡某切削工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重庆卡某切削工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蒯滕健
书记员:余珮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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