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醴陵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醴陵市江源小区。法定代表人:许君明,局长。委托代理人:莫进金,湖南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执行人:醴陵市金某金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醴陵市。法定代表人:王国中,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醴陵市环境保护局于2018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醴陵市金某金矿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的醴环罚字(2017)7号《醴陵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执行以下内容:缴纳罚款105460元。
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申请执行人醴陵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醴环罚字(2017)7号《醴陵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二、限被执行人醴陵市金某金矿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4月25日之前向本院缴纳罚款105460元。案件执行费1482元,由被执行人醴陵市金某金矿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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