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利德钢构彩板有限公司
纪金旺(北京建德律师事务所)
明治河
原告酒泉市利德钢构彩板有限公司。住所地:酒泉市。
法定代表人许树堂,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纪金旺,北京市建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明治河,男,196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衡水市武邑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酒泉市利德钢构彩板有限公司与被告明治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酒泉市利德钢构彩板有限公司以庭下与被告自行协商为由,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酒泉市利德钢构彩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1元由原告酒泉市利德钢构彩板有限公司担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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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许原告酒泉市利德钢构彩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1元由原告酒泉市利德钢构彩板有限公司担负。
审判长:贾颜军
书记员:李文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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