鄢某某
卓某某
阮祥勇(湖北从天律师事务所)
杨某
吴境(湖北伟宸律师事务所)
霍响(湖北伟宸律师事务所)
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
孙佳磊
原告鄢某某,男,1981年5月出生,汉族。
原告卓某某,女,1982年8月出生,汉族。
两
原告
委托代理人阮祥勇,湖北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全权代理。
被告杨某,男,1990年5月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吴境、霍响,湖北伟宸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全权代理。
被告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陈先猛,该公司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孙佳磊,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鄢某某、卓某某与被告杨某、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5年7月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恒恩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两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阮祥勇,被告杨某的委托代理人吴境,被告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佳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杨某驾驶车辆未保持安全车速将横穿公路的行人鄢吉凯撞倒,造成鄢吉凯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告杨某不仅未停车抢救伤员,反而驾车离开现场,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逃逸。交警部门认定杨某负全部责任符合法律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杨某应当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虽然被告杨某属交通肇事逃逸,但交强险部分被告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应依法向被害人赔偿,第三者责任险依法不予赔偿。因此,对被告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的答辩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杨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本院判刑,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两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之规定,本院核定原告损失为:死亡赔偿金458120元(22906元/年×20),丧葬费19360元,处理交通事故人员误工费等费用3000元,合计48048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 、第五十三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鄢某某、卓某某110000元。
二、被告杨某赔偿原告鄢某某、卓某某370480元,扣除已支付的100000元,仍应赔偿270480元。
三、驳回原告鄢某某、卓某某要求被告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上述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本案受理费3000元,由被告杨某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应预交上诉案件上诉费3000元,款汇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认为,被告杨某驾驶车辆未保持安全车速将横穿公路的行人鄢吉凯撞倒,造成鄢吉凯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告杨某不仅未停车抢救伤员,反而驾车离开现场,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逃逸。交警部门认定杨某负全部责任符合法律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杨某应当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虽然被告杨某属交通肇事逃逸,但交强险部分被告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应依法向被害人赔偿,第三者责任险依法不予赔偿。因此,对被告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的答辩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杨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本院判刑,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两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之规定,本院核定原告损失为:死亡赔偿金458120元(22906元/年×20),丧葬费19360元,处理交通事故人员误工费等费用3000元,合计48048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 、第五十三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鄢某某、卓某某110000元。
二、被告杨某赔偿原告鄢某某、卓某某370480元,扣除已支付的100000元,仍应赔偿270480元。
三、驳回原告鄢某某、卓某某要求被告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上述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本案受理费3000元,由被告杨某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审判长:吴恒恩
书记员:刘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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