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鄢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葛洲坝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退休职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现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建旻,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申请人鄢某某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徐金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公民身份号码,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和平路35-1-308号,系申请人的儿子。2007年11月9日,徐金华出门未归,经申请人报警并四处寻找,仍无下落。申请人鄢某某申请宣告徐金华死亡后,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徐金华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一年,现已届满,徐金华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徐金华自2007年11月9日出走后至申请人鄢某某申请宣告其死亡已有九年之久,且本院依法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一年届满后,徐金华仍然下落不明。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徐金华死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郑雄心
书记员: 朱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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