鄢某某
郑波(湖北前锋律师事务所)
张春华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枝江支公司
张海燕(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
商卫华(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
原告鄢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郑波,湖北前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张春华,司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枝江支公司,住所地枝江市马家店街办团结路西段。
代表人江诗浩,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海燕、商卫华,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鄢某某与被告张春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枝江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枝江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明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鄢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郑波,被告张春华、平安保险枝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海燕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鄢某某诉称,2015年6月20日14时许,被告张春华驾驶鄂E×××××小客车沿刘阮路自南向北行驶至刘徐路0公里与刘阮路平交叉路口地段时,与王泽怀驾驶的三轮摩托车载原告及王小虎沿刘徐路自西向东行驶至该路段,双方在路口发生碰撞,造成原告、王小虎、王泽怀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枝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本起事故作出认定:张春华对此次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
原告被送往枝江市百里洲镇中心卫生院进行治疗。
张春华驾驶的车辆在平安保险枝江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
要求二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7668.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750元、护理费2800元、误工费4667元、营养费1750元、交通费235元,合计18870.6元。
被告张春华辩称,1、该事故中共垫付5000元。
其他与平安保险枝江公司的意见一致。
被告平安保险枝江公司辩称,对事故事实及责任划分无异议,保险公司在本次事故中已经垫付10000元。
住院伙食补助以每天30元计算、营养费每天15元计算,护理费按照居民服务业标准计算,交通费200元,对于在药房所买的药不认可。
本院认为,被告张春华驾驶的车辆与王泽怀驾驶的摩托车碰撞发生交通事故,张春华负事故全部责任,据此张春华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对于住院伙食补助、营养费的赔偿标准,参照本地司法实践来确定。
原告鄢某某的损失包括医疗费7593.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750元、营养费1050元、护理费2754元、误工费4667元、交通费200元,合计18014.6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枝江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鄢某某医疗费1300元、护理费2754元、误工费4667元、交通费200元,合计8921元;在商业第三者保险范围内赔偿医疗费6293.6元、住院伙食补助1750元、营养费1050元,合计9093.6元,两项合计18014.6元(已付1300元),还应付16714.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鄢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张春华负担(已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张春华驾驶的车辆与王泽怀驾驶的摩托车碰撞发生交通事故,张春华负事故全部责任,据此张春华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对于住院伙食补助、营养费的赔偿标准,参照本地司法实践来确定。
原告鄢某某的损失包括医疗费7593.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750元、营养费1050元、护理费2754元、误工费4667元、交通费200元,合计18014.6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枝江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鄢某某医疗费1300元、护理费2754元、误工费4667元、交通费200元,合计8921元;在商业第三者保险范围内赔偿医疗费6293.6元、住院伙食补助1750元、营养费1050元,合计9093.6元,两项合计18014.6元(已付1300元),还应付16714.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鄢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张春华负担(已付)。
审判长:李明义
书记员:刘向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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