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鄢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饶河县饶河镇居民,住饶河镇。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凡宝,黑龙江姜笑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饶河县饶河镇居民,住饶河镇。被告:腾华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饶河县饶河镇居民,住饶河镇。
原告鄢某某与被告郭某某、腾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10月30日立案。原告鄢某某于2017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可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鄢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713元,保全费720元,由原告鄢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 然
书记员:杨澎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