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鄢某某与何思明、崔某某、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鄢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饶河县饶河镇居民,住饶河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凡宝,黑龙江姜笑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思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赫哲族,饶河县四排乡政府干部,住饶河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涛,黑龙江方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崔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饶河县饶河镇居民,住饶河镇。
被告:孙睿聪,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饶河县饶河镇居民,住饶河镇。

原告鄢某某与被告何思明、崔某某、孙睿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鄢某某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可行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鄢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225元,由原告鄢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 然

书记员:徐慧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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