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鄢某与上海浩发物流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鄢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荆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虞许承,上海市海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浩发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李家榕,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俊烨,上海尚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鄢某与被告上海浩发物流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鄢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420元,减半收取计2,210元,由原告鄢某负担(经审批予以免收)。
  

审判员:沈  磊

书记员:沈  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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