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鄢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荆州区。
委托代理人:蔡国勋,湖北三管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川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荆州区景明观路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00737947530C。
法定代表人:彭谷清。
被告:宋忠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沙市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鄢某诉被告湖北川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宋忠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鄢某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注:在本院向被告送达起诉状等法律文书之前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鄢某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鄢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278.50元,由原告鄢某负担。
审 判 员 刘 钢 人民陪审员 李家鹏 人民陪审员 刘吉军
书记员:黄薇薇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