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鄢某某与吴荣臻、武汉威佳电子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鄢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彦林,湖北省楚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刚,湖北省楚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吴荣臻,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台湾省台北新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雄,湖北地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威佳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13MC地块珠山湖大道109号。
法定代表人:吴荣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雄,湖北地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工农兵路65号综合楼7-9层。
负责人:胡书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洋,该公司员工。

原告鄢某某与被告吴荣臻、被告武汉威佳电子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2018年1月19日,原告鄢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鄢某某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1,924元,减半收取计962元,由原告鄢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纪钢

书记员: 陈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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