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鄢某某与刘某和、肖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鄢某某
王德轩(湖北荆安律师事务所)
王松陵(湖北荆安律师事务所)
刘某和
熊传波(江陵县熊河法律服务所)
肖某某

原审原告鄢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德轩,湖北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松陵,湖北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刘某和。
委托代理人熊传波,江陵县熊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肖某某。
原审原告鄢某某与原审被告刘某和、肖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作出(2015)鄂江陵民初字第171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第一款  、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第一款  、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姚国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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