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鄂明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达斡尔族,现住北京市顺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强,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丛台区。
第三人:贾红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丛台区。
第三人:高庆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邯山区。
原告鄂明某诉被告黄某,第三人贾红英、高庆涛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原告鄂明某在接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鄂明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赵瑛珊 代理审判员 吕 鑫 人民陪审员 杜志霞
书记员:李萌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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