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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明某与黄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鄂明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达斡尔族,现住北京市顺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强,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丛台区。
第三人:贾红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丛台区。
第三人:高庆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邯山区。
原告鄂明某诉被告黄某,第三人贾红英、高庆涛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原告鄂明某在接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鄂明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赵瑛珊 代理审判员  吕 鑫 人民陪审员  杜志霞

书记员:李萌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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