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鄂州重春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鄂州华容段店孙彭村李家岗。
法定代表人:陈小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东民、章庆文,湖北相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金鑫联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薇湖路392号。
法定代表人:麻译夫,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鄂州重春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金鑫联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80万元银行帐户及相应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担保人秦德胜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马湖路2号保利.心语二期8栋1单元2层02室(产权证号为:武房权证湖字第××号)的房产为上述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金鑫联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万元或其他等额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秦德胜所有的位于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马湖路2号保利.心语二期8栋1单元2层02室(产权证号为:武房权证湖字第××号)的房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熊莉
书记员:夏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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