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鄂州梦之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花湖开发区花湖大道30号。
法定代表人:曹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云飞,湖北人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飘,湖北人本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申请人:黄石市山南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开发区大冶东岳王坛村。
法定代表人:明瑞德,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陈某,居民。
被申请人:宁静。
原告鄂州梦之厦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黄石市山南鞋业有限公司、陈某、宁静居间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鄂州梦之厦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黄石市山南鞋业有限公司、陈某、宁静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鄂州梦之厦置业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花湖聚龙锦绣龙城10号楼1-07铺(建筑面积47.67平方米)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申请人鄂州梦之厦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花湖聚龙锦绣龙城10号楼1-07铺(建筑面积47.67平方米),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田 田 人民陪审员 杨 臣 人民陪审员 杜惠英
书记员:余松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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