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曼某置夜游限公司
朱亚(湖北元申律师事务所)
罗琼(湖北元申律师事务所)
龚某某
王耀堂(湖北天明律师事务所)
龚某
原告:鄂州曼某置夜游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滨湖南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公楼七楼。
法定代表人:詹右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亚,湖北元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罗琼,湖北元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龚某某,原鄂州曼某置业有限公司股东。
被告:龚某,原鄂州曼某置业有限公司股东。
上列两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王耀堂,湖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鄂州曼某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龚某某、龚某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鄂州曼某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鄂州曼某置业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龚某某、龚某的起诉是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鄂州曼某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90,291.00元减半收取为95,145.50元,财产保全费5,000.00元,共计100,145.50元,由原告鄂州曼某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鄂州曼某置业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龚某某、龚某的起诉是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鄂州曼某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90,291.00元减半收取为95,145.50元,财产保全费5,000.00元,共计100,145.50元,由原告鄂州曼某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湛少鹏
审判员:陈萍
书记员:秦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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