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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鼎佳建材有限公司与湖北国权水泥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鄂州市鼎佳建材有限公司
秦中海
湖北国权水泥制造有限公司
王晓芬(湖北伸道律师事务所)
黄修龙(湖北伸道律师事务所)

原告:鄂州市鼎佳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鄂城区滨湖西路92号。
法定代表人:肖红,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秦中海,男,195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住鄂州市鄂城区。
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特权代理)。
被告:湖北国权水泥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刘国权,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晓芬、黄修龙,湖北伸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鄂州市鼎佳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国权水泥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鄂州市鼎佳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鄂州市鼎佳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鄂州市鼎佳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401元,由原告鄂州市鼎佳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鄂州市鼎佳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鄂州市鼎佳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401元,由原告鄂州市鼎佳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姜大良

书记员:刘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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