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鸿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李景珍(湖北吴都律师事务所)
华新混凝土(武汉)有限公司鄂州分公司
许俊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鄂州市鸿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鸿盛花园高层住宅楼A座1902室。
法定代表人:徐红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景珍,湖北吴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华新混凝土(武汉)有限公司鄂州分公司。地址:鄂州市鄂城区杜山镇。
负责人:刘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俊,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鄂州市鸿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华新混凝土(武汉)有限公司鄂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2014)鄂鄂城民初字第009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湛少鹏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曹家华、宋光亮参加的合议庭,于同年3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鄂州市鸿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景珍,被上诉人华新混凝土(武汉)有限公司鄂州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许俊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2014)鄂鄂城民初字第00989号民事判决;
发回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2014)鄂鄂城民初字第00989号民事判决;
发回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湛少鹏
审判员:曹家华
审判员:宋光亮
书记员:徐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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