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鄂州市钜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华容区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陈艳辉,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曾昭洪,湖北若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武汉新建总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南正街10号。
法定代表人:吴志怀,公司经理。
被告:湖北现代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家山台商投资管理区4号708号。
法定代表人:游军,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鄂州市钜华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新建总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北现代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鄂州市钜华建材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鄂州市钜华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鄂州市钜华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07元,减半收取5003.50元,由原告鄂州市钜华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邵菊萍
书记员:王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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