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西山街道塘角头村第五小组
王水华
鄂州畅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刘虹(湖北长捷律师事务所)
原告鄂州市西山街道塘角头村第五小组。
负责人徐火银,小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王水华,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鄂州畅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鄂州市西山街道塘角头村。
法定代表人王晟,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虹,湖北长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鄂州市西山街道塘角头村第五小组诉被告鄂州畅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鄂州市西山街道塘角头村第五小组于2014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鄂州市西山街道塘角头村第五小组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00.00元,减半收取1,250.00元,由原告鄂州市西山街道塘角头村第五小组自愿负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鄂州市西山街道塘角头村第五小组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00.00元,减半收取1,250.00元,由原告鄂州市西山街道塘角头村第五小组自愿负担。
审判长:汪茂林
书记员:周红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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