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鄂州市行德行物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新港三江港经济区。
法定代表人:杨骁,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元全,该公司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鄂州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鄂州市滨湖西路169号。
法定代表人:祝健,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兵,鄂州市国土资源局华容分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俊,湖北祥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2016)鄂0703民初34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李志伸 审判员 缪冬琴 审判员 向红芳
书记员:陈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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