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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蒲团供销合作社与张国重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反诉被告):鄂州市蒲团供销合作社,住所地:鄂州市华容区蒲团乡。
法定代表人:肖细战,该社主任。
委托代理人:吴应华,湖北伸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反诉原告):张国重,男,汉族,鄂州市人,1974年11月3日出生,住所鄂州市鄂城区,
委托代理人:张伟、张爱军,湖北本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鄂州市蒲团供销合作社与被告(反诉原告)张国重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鄂州市蒲团供销合作社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反诉被告)鄂州市蒲团供销合作社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反诉被告)鄂州市蒲团供销合作社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鄂州市蒲团供销合作社负担。

审判员  姜大良

书记员:刘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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