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鄂州市花湖镇东庙村一组。
负责人:陈光友,该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童柳琼,湖北思普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起诉人鄂州市花湖镇东庙村一组(以下简称“东庙村一组”)因诉被告鄂州市花湖镇东庙村村民委员会、鄂州市花湖镇永华村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2016)鄂0704民初1838号不予受理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东庙村一组上诉称:上诉人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确认(2016)鄂城花湖调字第002号人民调解协议书无效,上诉人的诉请是确认合同无效之诉,并非确认土地权属之诉,应属人民法院受理的范围。故请求撤销一审民事裁定书,并指定一审法院依法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东庙村一组的起诉请求是确认鄂州市花湖镇东庙村村民委员会与鄂州市花湖镇永华村村民委员会订立的(2016)鄂城花湖调字第002号人民调解协议书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调解协议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无效,现东庙村一组作为第三人请求确认上述调解协议无效,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上诉人东庙村一组的上诉理由成立,应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2016)鄂0704民初1838号民事裁定书;
二、指令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黄剑萍 审判员 宋光亮 审判员 陈 锋
书记员:秦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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