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鄂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鄂州市鄂城区古城路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70017986094XG。
法定代表人:苏永胜,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邱想,湖北吴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李开领,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京山万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京山县新市镇友谊路1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21568329837J。
法定代表人:汪文彬,总经理。
申请人鄂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立即查封被申请人京山万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京山万某都市花园项目2号楼2单元303号、403号、1601号房屋三套及4号楼1202号房屋一套(以上四套房屋价值合计约928972元),期限至2020年10月16日止。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洪山支公司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了责任限额为979622.37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期限为2017年10月15日零时起至2020年10月14日止,并出具了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洪山支公司提供的担保保险期限为2017年10月15日零时起至2020年10月14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预查封被申请人京山万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京山万某都市花园项目2号楼2单元303号、403号、1601号房屋三套及4号楼1202号房屋一套,期限至2020年10月14日止。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鄂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虹
书记员:龙羚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