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鄂州市瑞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经济开发区旭光大道2号。
法定代表人王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董钊,湖北兆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鄂州市君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滨湖西路(市国土资源局正对面)。
法定代表人徐红俊,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鄂州市鸿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葛店开发区创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徐红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桑池华,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徐红俊。
被告黄小霞。
被告王红斌。
原告鄂州市瑞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鄂州市君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鄂州市鸿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红俊、黄小霞、王红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日立案受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被告徐红俊因涉嫌经济犯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已于2015年8月27日被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分局立案侦查,本案依法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8)7号)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鄂州市瑞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姜昭威 审 判 员 杨光洲 人民陪审员 邓传文
书记员:皮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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