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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环境保护局与李劲松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鄂州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鄂州市滨湖南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胡太平,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姜学文,湖北思普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劲松。
委托代理人:李军,湖北长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鄂州市坏境保护局因与被上诉人李劲松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鄂城区人民法院(2015)鄂鄂城民初字第015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鄂州市坏境保护局委托代理人姜学文,被上诉人李劲松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2015)鄂鄂城民初字第01544号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邹 围 审判员 宋光亮 审判员 曹家华

书记员:邹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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