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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玖鑫商砼有限公司与武汉澳卡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鄂州市玖鑫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华容创业园9号路特1号。法定代表人:刘国群,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晓芬、黄修龙,湖北伸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武汉澳卡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吴家山台商投资区高桥产业园台中大道特1号(3)。法定代表人:赵东风,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鄂州市玖鑫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澳卡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鄂州市玖鑫商砼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鄂州市玖鑫商砼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鄂州市玖鑫商砼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977元,由原告鄂州市玖鑫商砼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姜大良

书记员:何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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