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鄂州市玖鑫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华容区创业园9号路特1号。法定代表人:刘国群,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晓芬、黄修龙,湖北伸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4380-1号。法定代表人:王彦宏。被告:湖北泛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葛店开发区建设大道77号。法定代表人��雷国泰。委托代理人:施新虎,男,196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荆州市人,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第三人:裴育华,男,1964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洪山区,原告鄂州市玖鑫商砼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湖北泛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裴育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鄂州市玖鑫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湖北泛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裴育华与庭外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已经向原告鄂州市玖鑫商砼有限公司支付了该案的全部案款。因此以此为由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鄂州市玖鑫商砼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鄂州市玖鑫商砼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湖北泛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裴育华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后计5217元,由原告鄂州市玖鑫商砼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魏早云
书记员:夏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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