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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玖鑫商砼有限公司与余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鄂州市玖鑫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华容创业园9号路特1号。
法定代表人:刘国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晓芬、黄修龙,湖北伸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鄂州市人,现住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

原告鄂州市玖鑫商砼有限公司诉被告余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年10月17日立案受理后,于2018年1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后因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且已全部履行完毕,原告鄂州市玖鑫商砼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鄂州市玖鑫商砼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鄂州市玖鑫商砼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余某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450元,由原告鄂州市玖鑫商砼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魏早云

书记员: 夏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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