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鄂州市玖鑫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华容创业园9号路特1号
法定代表人:刘国群,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晓芳,湖北伸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黄修龙,湖北伸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余中华,男,196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住湖北省鄂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鄂州市玖鑫商砼有限公司诉被告余中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按照原告鄂州市玖鑫商砼有限公司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均无法通知被告应诉。且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原告鄂州市玖鑫商砼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
本院认为,原告鄂州市玖鑫商砼有限公司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导致本院不能审理该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鄂州市玖鑫商砼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姜大良
书记员: 何霄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