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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玖鑫商砼有限公司、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鄂州市玖鑫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华容创业园9号路特1号。
法定代表人:刘国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修龙,湖北伸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攀枝花市炳草岗。
法定代表人:潘必义,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白玉山街同兴村张家田村北302号。
负责人:甘伟,该公司经理。

本院于2018年10月25日依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作出(2018)鄂0703财保20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两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6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查封担保人刘霞所有的位于东湖××技术开发区汤逊××橡树庄园××栋房屋(房权证号:武房权证湖字第××号)。

现申请人自愿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及担保人财产的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冻结被申请人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62万元或解除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二、解除查封担保人刘霞所有的位于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汤逊湖北路560号保利十二橡树庄园10-14栋房屋(房权证号:武房权证湖字第××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熊莉

书记员: 黄显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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