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鄂州市港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华容区临江乡黄柏山村二组。
法定代表人:涂钢祥,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军,湖北兆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鸿昇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新港三江港经济区临江大道90号。
法定代表人:邹彬。
被告:武汉威华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新沟桥街十一街坊。
法定代表人:王志华。
被告:王志华,男,1970年9月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武汉市青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鄂州市港通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鸿昇矿业有限公司、武汉威华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王志华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武汉威华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王志华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鄂州市港通物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武汉威华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王志华的起诉。
审判员 熊莉
书记员: 黄显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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