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鄂州市梁子湖区涂家垴镇斗山村三组村民杨某某、杨某某、杨和平等共计192人与鄂州市梁子湖区涂家垴镇斗山村三组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杨某某、杨某某、杨和平等共计192人(具体名单详见附页)。
诉讼代表人杨和平。
诉讼代表人杨某某。
诉讼代表人杨某某。
委托代理人何本玉,湖北本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迟冬梅,湖北本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鄂州市梁子湖区涂家垴镇斗山村三组
负责人杨细华,该组组长。
第三人湖北正辉生态旅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但义杨,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杨和平、杨某某、杨某某等192人诉被告鄂州市梁子湖区涂家垴镇斗山村三组(以下简称斗山村三组)、第三人湖北正辉生态旅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辉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案于2016年1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彬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邓学斌、人民陪审员张发明组成合议庭,并于2016年6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诉讼代表人杨和平、杨某某、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何本玉、迟冬梅和第三人正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义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6日,被告斗山村三组原组长杨红兵及该组村民杨水利、杨禄州等二十人(其中杨龙、杨权不是三组村民)未经大多数村民的同意即与第三人正辉公司签订湖面承包合同,擅自将本组600亩湖面(该湖东至新港堤水泥公路,北至财贸大堤,南至大屋雷湾水面,西至中心港。)承包给第三人正辉公司,承包期限为30年(自2015年2月1日至2045年2月1日止),承包费共计1962000元(2015年2月1日至2025年2月1日每年租金为45000元,2025年2月1日至2035年2月1日每年租金为63000元,2035年2月1日至2045年2月1日每年租金为88200元)。被告斗山村三组收取了第三人正辉公司6年承包费27万元。2015年2月1日,被告将该湖面交由第三人正辉公司经营。后原告杨和平、杨某某、杨某某192等人以被告与第三人签订湖面承包合同违反民主议定程序原则为由诉至本院,要求确认湖面承包合同无效。

本院认为,合法的土地承包合同应受法律的保护。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发包方将农村的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村名代表同意,并报镇人民政府批准。被告斗山村三组共有377名村民,被告斗山村三组原组长杨红兵及部分村民未征求大多数村民的同意与第三人正辉公司订立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也未报镇人民政府批准,双方签订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无效合同,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鄂州市梁子湖区涂家垴镇斗山村三组(杨三太湾)与第三人湖北正辉生态旅游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6日签订的湖面承包合同无效。
本案受理费500元,由被告鄂州市梁子湖区涂家垴镇斗山村三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张 彬 审 判 员  邓学斌 人民陪审员  张发明

书记员:李杰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