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暖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余国庆(湖北源规律师事务所)
曹军
程细国
原告:鄂州市暖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邱家咀东坝塘住宅楼西单元六层西户。
法定代表人:余环蓉,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余国庆,湖北源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曹军,(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程细国。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细国诉鄂州市暖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暖春物业公司)诉被告程细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暖春物业公司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暖春物业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暖春物业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暖春物业公司自愿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暖春物业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暖春物业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暖春物业公司自愿负担。
审判长:胡小玲
审判员:陈茜
审判员:邓传文
书记员:曾凡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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