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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暖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程细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鄂州市暖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余国庆(湖北源规律师事务所)
曹军
程细国

原告:鄂州市暖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邱家咀东坝塘住宅楼西单元六层西户。
法定代表人:余环蓉,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余国庆,湖北源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曹军,(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程细国。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细国诉鄂州市暖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暖春物业公司)诉被告程细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暖春物业公司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暖春物业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暖春物业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暖春物业公司自愿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暖春物业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暖春物业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暖春物业公司自愿负担。

审判长:胡小玲
审判员:陈茜
审判员:邓传文

书记员:曾凡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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