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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怡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范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鄂州市怡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万品(湖北伸道律师事务所)
范某某

原告鄂州市怡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古城北路多佳锦江苑A栋底层26号车库。
法定代表人张正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万品,湖北伸道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范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鄂州市怡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范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鄂州市怡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要求撤回对被告范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鄂州市怡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范某某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人民币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鄂州市怡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鄂州市怡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范某某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人民币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鄂州市怡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方向阳

书记员:胡志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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