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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建祥商砼有限公司与湖北平通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舒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鄂州市建祥商砼有限公司。地址:鄂州市东沟镇徐山村村委会办公楼一楼。法定代表人:秦文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夏和平,湖北民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湖北平通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江广路11号。法定代表人:张卫军,执行董事。被告:舒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住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鄂州市建祥商砼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平通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舒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鄂州市建祥商砼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鄂州市建祥商砼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湖北平通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舒某某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鄂州市建祥商砼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184元,由原告鄂州市建祥商砼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永华

书记员:赵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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