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鄂州市建祥商砼有限公司。
地址:鄂州市东沟镇徐山村村委会办公楼一楼。
法定代表人葛卫雄,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夏和平,湖北民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大冶市帝某置业有限公司。
地址:大冶市还地桥镇富民路豪鼎宾馆一楼。
法定代表人曹静涛,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鄂州市建祥商砼有限公司诉被告大冶市帝某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鄂州市建祥商砼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大冶市帝某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鄂州市建祥商砼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大冶市帝某置业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35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金学锋 审 判 员 郭盛雄 人民陪审员 罗休勇
书记员:李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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