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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国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北六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鄂州市国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鄂州市华容区段店镇灯塘村。
法定代表人:何大伟,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庆文,湖北相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六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高新区高新大道888号。
法定代表人:杨进超,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鄂州市国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湖北六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鄂州市国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鄂州市国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鄂州市国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北六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842元,减半收取计921元,由原告鄂州市国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谢泉章

书记员:王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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