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鄂州市嘉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鄂城区江碧路恒丰综合楼底层自北向南第1间。
法定代表人:胡何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琰,湖北靖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如,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大冶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鄂州市嘉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某如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鄂州市嘉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鄂州市嘉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鄂州市嘉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626.00元,减半收取313.00元,由原告鄂州市嘉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韩德贵
书记员:王振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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