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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凤凰桥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艾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艾某某
汤四中(湖北鄂州凤凰法律服务所)
鄂州市凤凰桥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刘磊(湖北伸道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艾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系鄂州市丹桂路黄金水岸裙楼为民烟酒商铺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四中,鄂州市凤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鄂州市凤凰桥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滨湖南路北侧丹桂路黄金水岸8—11号楼裙楼。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磊,湖北伸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艾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鄂州市凤凰桥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2016)鄂0704民初3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艾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十一项  )、第一百七十四条  规定,裁定如下: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14元,减半收取57元,由上诉人艾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廖春花
审判员:判员柯君
审判员:刘岳鹏

书记员:田田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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