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鄂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葛店信用社与陈某某、熊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某合作联社某信用社
胡什兵(湖北伸道律师事务所)
万品(湖北伸道律师事务所)
陈某甲
熊某某
陈某乙

原告某合作联社某信用社。住所地鄂州市葛店镇葛洪大道。
负责人胡开贵,该信用社主任。
委托代理人胡什兵,湖北伸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万品,湖北伸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陈某甲。
被告熊某某。
被告陈某乙。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合作联社某信用社诉被告陈某甲、被告熊某某、被告陈某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合作联社某信用社于2014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某合作联社某信用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合作联社某信用社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290.00元撤诉减半收取为645.00元由原告某合作联社某信用社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某合作联社某信用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合作联社某信用社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290.00元撤诉减半收取为645.00元由原告某合作联社某信用社承担。

审判长:陈国胜

书记员:袁满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