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佳和贸易有限公司
胡什兵(湖北伸道律师事务所)
湖北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缪某某
原告鄂州市佳和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江碧路南段888号。
法定代表人胡晓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什兵,湖北伸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新庙镇。
法定代表人缪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缪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鄂州市佳和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缪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鄂州市佳和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鄂州市佳和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4,444.00元减半收取52,222.00元,财产保全费5,000.00元,合计57,222.00元,由原告鄂州市佳和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鄂州市佳和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4,444.00元减半收取52,222.00元,财产保全费5,000.00元,合计57,222.00元,由原告鄂州市佳和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李婷
审判员:阮良成
审判员:余彬
书记员:卢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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