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鄂州市万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鄂城区寒溪路15号。
法定代表人朱祥水,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东,湖北长捷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何娟。
本院在审理原告鄂州市万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何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鄂州市万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要求撤回对被告何娟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鄂州市万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何娟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人民币800.00元,减半收取400.00元,由原告鄂州市万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方向阳
书记员:胡志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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